中央文件也难救小排量车?
近日,广州市公安局向该市法制办提出对《关于停止核发微型小汽车牌证和对微型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告》的废止建议。在广州实行8年之久的“限小令”,终于迎来松绑的曙光。(8月26日《人民日报》)
8年前,广州市希望通过“限小令”抬高市民拥有汽车的门槛,以换取时间,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。然而,事实已一再证明,“限小令”对缓解交通拥堵作用并不大。
问题来了:为什么非得用整整8年时间来证明“无效”的结论?在这期间,小排量车所遭遇的行政歧视,是否该有一个说法?必须强调的现实是:依中央此前三番五次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而论,不少大城市限制小排量车的规定都属“非法设置行政许可”。
1996年,国务院发出通知,限令各地取消微型车的种种限制;2003年,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规定不得按照发动机排量或汽车规格限购限行;2005年,国务院再发文件,鼓励使用小排量车;2006年,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文要求当年3月底前各地必须完成清理“限小令”的工作。
不难看出,中央是一直支持小排量汽车发展的,可中央文件越发越多,限制小排量车的城市非但没有减少,反而有增加之势。其中真实原因,究竟是以“净化”城市形象的名义追逐更多地方利益,还是缓解交通压力,已不言而喻。“限小令”没有法律依据,更无路权公平可言,是地方行政强权对市场行为的干涉和非法设定准入许可。对此,中央有关部门多次以通知或文件方式,要求废止“限小令”。就是在这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、既不合民意又不合上意的情况下,“限小令”居然能在很多大城市执行多年,这既是法治不力的体现,也是政策权威的尴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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