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要求,在认真贯彻落实好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》的基础上,把住房、投资、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,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公职人员管理。(9月20日《长江商报》)
这次中纪委决定领导干部须上报住房投资等事宜是1997年1月中央两办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》通知的继承和发展。关于投资、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,是原有规定没有的或者不够明确的。应该说,决定领导干部须上报住房投资等事宜,既抓住了领导干部可能利用权力谋私利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,同时又体现了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断突破、逐步完善的态势,体现了温总理所说的“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”的精神。
显然,对于没有重新作出要求或解释的1997年规定的其他内容,应该继续有效并且应该执行。这就是说,对于领导干部按照规定报告的住房投资等事宜,依然只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并实行保密,并不向人民群众公开。我们有许多老百姓总是糊涂地把官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当作一回事,其实,财产申报和公开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,而财产申报不过是财产公开的第一步。
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,财产申报都只是监督的初级阶段,它的发展方向必然要走向财产公开。从理论上说,要使财产申报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,技术上确实存在一定困难,比如金融的实名制、现金流通、财产登记等制度,这些基础条件目前还不完善;而从实践上看,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如实申报财产很可能是不少官员的习惯选择,即使财产来源没有问题的官员也可能不想申报财产;当财产申报的真实性难以核查时,申报制度就可能流于形式。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称,“瞒住组织相对容易,但要瞒住老百姓就很难,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”,财产申报、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倚重社会监督,正可弥补技术条件之不足,亦可反过来促进社会信用意识之建立。
在财产申报的初始阶段可以以退求进,暂不向群众公开,但这个过程不宜过长。如果说财产申报制度研究了20年才有了现在这么一个规定,从申报走向公开难道要再等20年?一万年太久,只争朝夕,在第一场“申报”上演后,我们正等着看第二场“公开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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