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沧州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,被认定为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。被指敲诈之前,这些涉案人都因个体遭遇的事情,到各部门投诉。他们的家人称有关部门设套后抓人。相关政府部门称,这些涉案人长期在外反映问题,行为过激。(2月25日《新京报》)
从法律规定上讲,“被敲诈对象因为恐惧而处置财物”是敲诈勒索罪必要的构成要件,显然,从严格意义上说,被认定为“敲诈政府”的这些案例并不符合。即便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识,指控上访者是“敲诈政府”恐怕与常识也是格格不入的。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,被敲诈者大多处在弱势,这与当地地方政府的所作所为构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。
其中有一个案例,个别官员甚至先和民众商量赔偿数额,后又在该民众领钱后抓人,这样的“被敲诈”,不由得让人联想起了钓鱼执法。钓鱼执法已经因侵犯公民权益而饱受指责,如果司法也成了“钓钩”,那么民众又该通过什么渠道来寻求公平与正义呢?
司法本身可以理解为一种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方式的手段,这种手段理应成为百姓的“主心骨”,并由此成为公民与行政权力博弈的砝码。上访者也是公民,也应该拥有寻求公正的权利。但是当他们遭遇司法的不公,转而向“有关部门”寻求救济,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理念的背离,是一种悲哀。
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对上访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偶有发生,但是权力与司法如此明目张胆地联合,指控上访者“敲诈政府”的却极为罕见,同时危害也是最大的。因为,当权力可以指令“公检法三家一起商量”时,就已经让法律背离了轨道。
尽管这些上访者可能有些偏执,可能在与强大的公权力的对弈中显得微不足道,但一个社会应该给弱者留有一条寻求救济的通道。只有这样,无数小矛盾才能在萌芽阶段就得到解决,而不至于酝酿成大矛盾危害社会。
现代社会的文明之处,便在于能够保证公民权利具有获得救济的通道,包括媒体的及时接近和关注、国家救济途径及时和低廉地到达、社会保障的全面和充分等等,由此形成的社会机制,可以让弱者有个讲理的地方,而这一切都需要法律进行保障。即地方政府种种息访行为的出发点,都应该是解决问题,如果堵上了公民权利需求救济的道路,甚至颠覆法律的基础作用,就已经违背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。
指控上访活动“敲诈政府”,实在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,上访者能够因此而获刑,更是个别地方行政权力与法律尊严倒置的一种显现,因为,它危害的不仅仅是事关几个人命运的个案,而是触碰到了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底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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